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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聚宝盆”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四、你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推广集合计划,开展投资管理和后续服务活动。

  (一)你公司制作的推广材料应当与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推广计划;禁止通过签订具有保本保底性质的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应当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和退出工作,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计划说明书载明的最低金额,明确提示客户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计划。同时,应当做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二)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向投资者如实披露计划管理人的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合同内容,帮助投资者准确、全面了解计划说明书与合同条款,重点提示涉及投资者重要利益的条款;应当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密;应当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主要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和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充分揭示计划投资面临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使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自担原则,引导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

  (三)计划推广及存续期间,你公司应当严格根据本批复,确保认购和申购计划份额过程公正、公开;控制计划总份额,不得接受超过计划规模上限的委托资金。同时,托管人及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计划份额超过本批复的规定。

  (四)你公司在计划的投资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等义务。

  五、计划存续期间,任何一只子计划的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任何一只子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你公司应当终止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计划进行清算。

  在计划的推广设立、投资管理、后续服务和变更、终止等活动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我会北京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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