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聚宝盆”
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993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中信证券“聚宝盆”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中信证券“聚宝盆”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包括稳健收益子计划、积极配置子计划、优选成长子计划。其中,稳健收益子计划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积极配置子计划和优选成长子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只子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存续规模上限为50亿份。计划存续期8年。
核准《中信证券“聚宝盆”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中信证券“聚宝盆”伞型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中国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份额登记机构。
中国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3只子计划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办理3只子计划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