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
(五)研究评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则,并提出对策建议;
(六)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
(七)负责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核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
(十)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库,负责组成和派出评估专家组;
(四)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
(五)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六)组织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则;
(七)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工作;
(八)筹备委员会会议,承办委员会换届组织工作;
(九)编报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十)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畜牧、水产等部门推荐,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