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我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重点公开以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