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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9]15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是共青团组织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下发以来,各地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更好的推动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联合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3月19日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基地

  见习基地由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校团委面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建立。
  1.募集基地。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校团委面向企事业单位募集见习基地,明确见习岗位名称、见习岗位条件、见习人数、上岗时间、具体联系人等,分别编制《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2.了解情况。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地市团委认真了解同意建立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情况,明确涉及国家秘密、高危或以劳务用工为目的的岗位不能作为见习岗位。
  3.签订合同。双方明确建立见习基地的意愿后,由团中央有关部门(团省、区、市委有关部门、地市团委、高校团委)分别与相应企事业单位的授权代表人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团中央建立的见习基地可委托省级团委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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