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君得利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
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114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及提高规模上限的申请》(国泰君安司发〔2008〕22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集合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按照《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对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延长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13年10月10日,规模上限自2008年10月11日起提高至50亿元。如果计划期满日(2008年10月11日)本计划不能满足《集合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则该计划不得延长存续期,你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计划终止和清算事宜。
计划托管人应当对计划延长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履行监督职责。你公司应当将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计划是否符合《集合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自计划期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监局备案。
二、同意你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继续作为计划的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计划合同、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客户公告,详细说明办理有关事宜的安排,对于不同意计划延长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的客户,切实保障其退出计划的权利;对于同意延长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的客户以及新参与本计划的客户,应当签署变更后的《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四、计划延长存续期前,募集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35亿元;计划延长存续期后,募集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50亿元。你公司应当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募集资金超规模上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