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148号)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化改制及增资扩股工作的请示》(恒证字[2008]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名称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准你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65556.995万元变更为200624.7412万元。
三、核准你公司本次增资中以下单位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一)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0800
(二)北京西环置业有限公司 22500
(三)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 17600
(四)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500
(五)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第三产业开发公司 15400
(六)包头市宏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5400
(七)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 15400
四、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公司形式变更及注册资本变更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你公司应当聘请验资机构就变更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验明的实缴资本为准。你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