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3号)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福建、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