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在反映诉求、发表专项意见和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出资人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
(五)职工董事独立在董事会上表决,个人负责。
(六)依法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 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二)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职工董事作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三)为职工董事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等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职工董事交换意见和沟通情况,帮助职工董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应按
《公司法》、
《工会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条件。
(一)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
(二)根据职工董事履职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职工董事的约谈,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三)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四)保证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所必需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