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09]53号)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和《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