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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我会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督促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运营质量。

  附件:1、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2、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

  2.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股票投资组织架构。

  2.1资产管理部门

  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且符合下列条件:

  --设置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岗位;

  --研究、投资、交易实行专人专岗,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

  2.2投资经理

  根据账户/组合性质,管理资金规模,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

  2.3防火墙机制

  股票投资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投资经理与基金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与交易人员;

  --投资管理人员与风险控制、绩效评估人员;

  --清算人员与核算人员。

  2.4投资场所

  拥有足够的股票投资场所,确保集中交易办公区域完全隔离。

  3.专业队伍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熟悉股票投资业务、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

  3.1人员数量

  专业人员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票投资规模为5-10亿元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投资经理不少于3人,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交易人员不少于2人,风控人员不少于1人,清算人员不少于1人;

  --股票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投资经理、研究和交易等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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