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监管规定标准。
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投资、信贷、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从业经验,且不少于20人;
(二)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且不少于8人;
(三)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且不少于4人;
(四)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且不少于3人;
(五)具有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的人员,且不少于3人。
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入库项目公司治理规范,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二)二元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将信用评级分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三)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保持独立性;
(四)投资决策制度。按照授权管理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最终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由其授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总人数的20%;
(五)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行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严格分离;
(二)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基本包括: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决策审批、组织实施、后续管理;
(三)明确业务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操作。
第三章 设立规范
第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必须以资金安全为前提,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是指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收益和偿还投资成本的法人主体,可以是项目方,也可以是项目方的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偿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