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9〕4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明确操作流程,维护资产安全,根据《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第二章 能力标准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除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