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三十条 《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