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认为,
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现纲领性和原则性,不宜对各涉农事项均作出具体规定,建议不作修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农业投入、农业保险等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10.沈长富等32位代表、色音图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2件(第268、299号)。议案提出,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合理,应加以修改和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取得和丧失;二是调整发包、转包和继承的具体规定,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农业部认为议案的建议有一定合理性,农业部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向立法机构和政策部门提出建议。国家林业局认为可以先请有关部门研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予以解决,待修改法律时一并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采取什么标准确定成员资格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农业部认为议案关于放宽对外发包条件等建议与
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精神不一致,不宜采纳。国家林业局认为这个问题事关党和国家的重大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汇报后再作决策。
我委认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法律化,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重要意义。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配套立法解决,有的属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建议暂不对
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
11.李祥红等34位代表、周建元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
种子法的议案2件(第284、418号)。议案提出,随着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
种子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为加大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建议明确规定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委托代销种子的应该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为减少种子质量纠纷,建议规范种子的广告宣传、严格种子商品名的管理、扩大品种审定范围或者在县级范围内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适应性筛选等内容。
我委认为,
种子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如种子经营主体无证、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有的可以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来解决,如商品名混乱问题,农业部正在研究“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下一步还将完善种子广告管理办法;扩大种子经营许可和品种审定范围等问题,由于涉及基本制度的变动、涉及面广,部门意见存在分歧,还需要深入调研,研究科学可行的解决办法,目前可暂不修改
种子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做好
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调研,不断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
种子法做好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