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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6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修改有关法律

  4.黄河等30位代表、汪惠芳等30位代表、傅企平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3件(第53、172、173号)。议案提出,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极大的弱质产业,开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维护粮食安全,切实增加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建议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已两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目前正在进行草案的研究、论证和修改工作。我委认为,鉴于国务院即将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建议暂不制定农业保险法,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

  5.汤世保等36位代表提出制定农药法的议案1件(第326号)。议案提出,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制定农药法,明确职能监管,进一步加强我国农药的生产和安全使用管理。

  目前,农业部已着手进行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拟在调研基础上提请国务院审议。我委建议在修改农药管理条例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建议,目前可以暂不制定农药法,待新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

  6.申瑞涛等39位代表提出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的议案1件(第421号)。议案提出,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性质和地位,建立支持和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规范发展。

  银监会、人民银行、供销总社认为有必要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对有关重大问题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财政部认为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赋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律地位的时机已经成熟。农业部认为,鉴于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发展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目前正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很多问题还需要深入调研,建议暂不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待有关改革措施稳定下来,条件成熟后再予考虑。

  我委认为,为健全金融法律体系,建立支持和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有必要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抓紧进行试点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为今后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做好准备。

  7.罗祖亮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渔业法明确养殖权的议案1件(第36号)。议案提出,渔业水域、渔业滩涂使用制度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物权法明确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建议根据物权法修改完善渔业法,加强对渔业生产者养殖和捕捞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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