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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1.关于修改种子法的议案2件。种子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来解决,目前可暂不修改种子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做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调研,不断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种子法做好基础工作。

  12.关于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立法的议案1件。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类协会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等组织形式,还在改革探索之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建议目前不单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立法。

  13.关于制定外来物种防控法的议案1件。外来生物入侵防控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具体制度不完善或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应当通过完善具体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来解决。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暂不制定外来物种防控法。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2.关于制定农业投入法、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些文件规定和部门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8年12月2日

  附件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3件,涉及13项立法项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7部,修改法律6部。审议意见如下:

  一、2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高洪等30位代表、柏广新等34位代表提出修改森林法的议案2件(第238、321号)。议案提出,在国家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建设现代林业的新形势下,森林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实情况,迫切需要进行修改。林地中的矿产等资源是森工企业发展替代产业的比较优势所在,国家应给予扶持措施,积极发展替代产业。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等部门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对我国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有必要修改森林法。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认为,议案提出的“免征森工企业所得税”的建议,应根据国家财政税收和矿产资源开发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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