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修改
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褚君浩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可再生能源法以促进太阳能应用的议案(第78号)。议案提出,为了扭转我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产业原料、市场“两头在外”的局面,解决国内消耗大量能源生产太阳能光伏电池但又不能享有其节能减排效益的问题,建议修改
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有关太阳能光伏电池应用和太阳能热水器应用的条例,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
2005年2月
可再生能源法审议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全国人大环资委的督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协调下,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陆续颁布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措施逐步得到实施,可再生能源产业取得迅猛发展。但受技术、产业基础和成本、政策因素影响,太阳能光伏电池仍然未能获得大规模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同建筑结合的进展也比较缓慢。目前,
可再生能源法中已经对促进太阳能利用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为了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我委建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有关太阳能利用的配套规章和专项规划与计划,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并建议各地方对限制太阳能热水器利用的行政规定进行清理,依法促进太阳能应用。
(五)关于加快流域立法的议案2件
孙兆奇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我国流域可持续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208号),张全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我国流域水环境防治立法的议案(第298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部门和地区分割的流域管理体制是我国各大流域水资源破坏和水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建议改革现行体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建立跨行政区的流域管理体制和机制,并通过立法加以保障。
我委就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开展的后评估结果表明,流域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我国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影响重大。对此,我委组织的课题组对流域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研究报告认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流域管理体制做出了规范,但过于强调部门管理和单一目标的管理,存在着地方政府积极性和管理作用发挥不够、水量和水质无法综合管理、上下游缺乏利益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我委认为,强化流域综合规划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是解决流域环境与资源保护各种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但从当前我国各大流域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流域管理法律或者流域污染防治法律,难以反映南北各流域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也难以协调同现行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关系。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有关重点流域的具体情况考虑制定适用特定流域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他流域的特殊管理问题,建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