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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

  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第107号)。议案提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较多问题,难以对各种类型的保护区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于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法律。

  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自然保护区法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我委计划于2009年继续开展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着手起草自然保护区法,做了大量的调查论证工作,经过反复研究,并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为依据,起草了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统一纳入调整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域法草案。由于有关方面对这一立法思路有不同看法,该草案未能在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提请审议。针对自然保护区法起草过程中的不同看法,我委将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草案起草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力争按照规划要求将自然保护区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5件代表议案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

  薛少仙、林荫茂、姚莉、杨展里、陈家宝等158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5件(第68、80、81、186、448号)。议案提出,环境保护法实施了19年未作修改,已经明显不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不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进行全面修改,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近年来,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代表议案逐渐增多,有关部门和法学界也不断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曾多次就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调查表明,社会各方面普遍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及时修改,但由于环境保护的单项法律较多、较健全,因而如何处理修改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单项环境保护法律的关系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此,有关方面对修改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位阶和形式有不同意见:有些主张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环境基本法;有些认为应当适当修改,保留目前的法律位阶和形式;有些主张通过编纂环境保护法典解决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安排由有关方面继续开展研究论证,我委将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视情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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