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
水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对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作出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当前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现行
水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通过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加以解决。
(八)关于制定海岸带管理法的议案1件
关于是否应当对海岸带管理进行专门立法,需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海岸带综合规划和管理的试点,为改进和完善我国海岸带管理奠定基础。
(九)关于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作出一些原则规定。船舶油污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我委建议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
(十)关于制定农业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我委通过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后评估工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中有关农业污染防治的规定,健全农业污染防治的配套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我委将在今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过程中,认真考虑采纳代表们提出的具体建议。
(十一)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1件我国现行
气象法已对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作出了规定,但有关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有必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予以具体规范。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建议,尽快完成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十二)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议案1件
目前我国动物保护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有些是执法不到位造成的,有些是相关立法、技术规范或标准不健全造成的。从我国现有发展水平和现行法律体系考虑,建议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相关法律实施,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提高动物保护工作的水平。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8年12月1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
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0件,要求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6部。审议意见如下:
一、1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关于制定海岛法或海岛保护法的议案3件
刘庆宁、王晶、景新海等106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岛法和海岛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109、242、331号)。议案提出,针对目前我国海岛资源和环境破坏的实际状况,应当加强对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海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尽快制定海岛法或者海岛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