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关于修改
合同法的议案2件。云南团李瑾等30名代表、湖北团吕忠梅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合同法的议案(第369号、第415号),建议增加情势变更原则,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
合同法有专编规定。
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有关修改
合同法的研究工作。
25.关于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2件。江苏团吴晓蓓等31名代表、江苏团张国良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第371号、第373号),主要意见有:(一)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置;(二)完善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议事机构和程序;(三)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二十人,并规定专职委员人数占委员数的一半;(四)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法定程序;(五)明确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任免”的时间和人数限制;(六)明确对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任期及其任期内变动的规定。
地方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施行以来已于1982年、1986年、1995年进行过三次修改,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
宪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随着地方政权建设的加强和完善,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对地方组织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代表对该法的修改意见,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
26.关于修改
仲裁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仲裁法的议案(第97号),认为
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日益显现,如对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裁决监督内容和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得不够全面,缺乏针对性;撤销裁决程序的期限较长;仲裁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阻碍了我国仲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建议作相应的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7.关于制定行政公开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行政公开法的议案(第160号),提出建立行政公开制度有利于促使政府树立勤政廉洁、公开透明的形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制定行政公开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1件。上海团陈伟兰等4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第194号),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避免行政纠纷的迫切需要,是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9.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1件。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第272号),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制定国家补偿法,规定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数额和标准、补偿资金来源以及执行补偿的机构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适时启动立法工作。
30.关于修改
继承法的议案1件。天津团邢克智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继承法的议案(第306号),建议完善
继承法,增加录音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包括其财产由谁继承或将其财产遗赠给何单位或个人等内容;明确遗嘱应当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至少保留二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执行人制度至少应包括遗嘱执行人资格、产生方式、职责等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