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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我国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为保障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若干意见”对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加强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2005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发〔2005〕9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相关配套的工作文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已得到解决。为了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2006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在代表构成中增加来自基层的代表等建议,将转请有关部门在提出代表候选人结构、比例的要求时予以认真考虑。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对代表法进行研究修改。

  22.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上海团贾伟平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193号),建议完善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公众对行政法规实施效果进行公开评估的相关规定。山西团马林凤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423号),建议所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山东团傅延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第362号),认为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都规定了听证程序,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笼统和宽泛,缺乏操作细节和实施步骤,使得听证会流于形式,建议尽快制定听证法。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研究立法法的修改完善问题,将在修改过程中对议案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听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立法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法律都对听证作出了规定。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和行政管理等公共决策过程,对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高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总结实践经验,对听证规则、听证程序等进一步予以细化和规范,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对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予以研究。

  23.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林荫茂等30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第88号、第96号),认为担保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以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担保法的相关条款作一次全面修改。

  物权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担保物权编中对担保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担保法的进一步修改作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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