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二次审议和三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加强了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定。拟进一步研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内容,提出草案四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修改
食品卫生法的议案,已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一并研究。
7.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1件。湖南团赵湘平等30名代表、河南团王保存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第66号、第200号),北京团闫傲霜等3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第49号)。代表提出社会保险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等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并邀请姜健和王文京代表参加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已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已在制定社会保险法时一并研究。
8.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第136号、第359号),认为目前实践中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执行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较多问题,建议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重庆团沈长富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议案(第278号),认为目前城市管理人员“暴力执法”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急需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建议尽快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
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和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适时提请常委会继续审议。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中统筹考虑。
9.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第156号),认为完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的行为,有效防范和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全社会的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建议将侵权责任法列入立法规划,尽快安排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侵权责任法有专编规定。按照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法律委员会经审议提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六次会议继续审议。
三、44件议案涉及的9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
10.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9件、关于制定选举法的议案1件、关于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1件。福建团许金和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安徽团徐景龙等31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湖北团周洪宇等31名代表、宁夏代表团、陕西团郑粉莉等30名代表、江苏团吴晓蓓等32名代表、安徽团朱维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第42号、第65号、第120号、第139号、第259号、第279号、第324号、第372号、第388号),主要意见有:(一)确定竞争、公开、普遍为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二)明确选举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三)增加农民代表比例,建议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两倍于或相等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增加来自基层代表的名额,规定政府官员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和不能超出的比例;(五)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可采取基数加按人口数分配的方式确定,首先确定基数为三十名,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分配剩余的代表名额;(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应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适时作出调整;增加乡镇特别是人口特多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将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调至不得超过一百九十名;(七)实行以户籍人口为基础,外来常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的选民登记制度;(八)规定补选代表时,也须进行差额选举;(九)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结束后应公开计票,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并公布;(十)明确规定选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十一)完善选举诉讼制度,对于选举纠纷和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检举、控告,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山东团邵峰晶等3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选举法的议案(第333号),建议统一规范国家政权机关选举、城乡群众自治组织选举、群众社团组织选举、民间组织选举。浙江团俞学文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222号),建议修改该规定以与现行法律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