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营业部应当根据证监会、协会和公司的相关要求组织和设置投资者园地的内容。
第十九条 投资者园地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分支机构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获取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客户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介绍或问答,同时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供投资者随时查询;
(三)证券知识介绍和业务咨询内容,如各类证券业务及证券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交易流程等;
(四)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张贴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要求发布的风险揭示,让投资者真正理解“买者自负”、“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五)依照证监会、协会的要求公示营业部佣金及各项税费标准;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投资者园地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应当在营业场所张贴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宣传内容,帮助投资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报告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及时将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公司总部及当地地方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地方协会将适时组织对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