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
(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
(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
(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 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
(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
(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
(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第八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以下各项制度,同时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内容嵌入到每项制度的相关环节:
(一)客户服务制度,包括客户开(销)户、资金存取、证券交易、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咨询、客户投诉、客户回访、应急反应等各方面的业务流程;
(二)客户风险评估制度,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工作。
(三)营业部业务推广制度,规范营业部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和产品推介行为,包括岗位职责、业务范畴和禁止行为等。
第九条 营业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营业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创造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效果。投资者教育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
(二)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通过现场、网站和电子邮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有业务需求的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
(三)与新闻媒体合作,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四)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
(五)在营业场所张贴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向投资者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六)参加协会、各地方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有机融入客户开(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信息披露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