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四、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针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库;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培养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
  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

  填报单位: 税款所属时期: 单位:万元

收入类型

本年当期

本年累计

本期收入

上年同期

同比增加

同比增幅(%)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同比增加

同比增幅(%)

据实申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国际运输

        

金融保险

        

其他

        

小计

        

核定征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国际运输

        

其他

        

小计

        

源泉扣缴

股息红利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转让财产

        

其他

        

小计

        

合计

        

收入增减

原因说明

(可加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