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1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我会将对非中介类保险许可证启用新的编码规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中介类保险许可证编码将采用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则,具体编码方法见《
关于发布〈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28号),即保险机构的许可证编码与该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相同。自“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起,各保监局应使用该系统进行许可证的打印、换发和管理,许可证编码将由系统自动分配。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或有效期满的,在换发新许可证同时使用新的许可证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