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
依法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稽查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力、物力保障。
(二)周密部署,科学选案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的检查项目能够平稳有序推进。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征管、稽查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纳税人基础资料、纳税申报等信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预警系统等征管环节,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确定稽查重点企业,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健全机制,创新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原则,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整合稽查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建立税警协作机制,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实现稽查工作的有效突破;三是努力建设“专家型、专业化”稽查骨干队伍,为检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四是建立督促指导机制,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作为有效载体,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法,合理设定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准确定位各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执法权限重叠,大力推进分级分类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