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业;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中介服务业;
(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4)拍卖企业;
(5)非居民企业;
(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