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授权经销商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摩托车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的企业。
(2)承诺授权经销商遵守《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认证认可条例》和《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向消费者如实宣传摩托车的性能、排放标准等情况,不得虚开发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承诺授权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摩托车下乡产品时,在车辆上加贴统一的标识,并为农民复印一份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需要在销售网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2.2.9 承诺在授权销售网点自身或者附近有相应售后服务的网点并在向农民销售摩托车时明确告知,确保为摩托车下乡产品提供优质售后维修服务。售后服务符合国家摩托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在用户产品出现故障时,保证5日之内解决(新疆、西藏、青海、内蒙等偏远地区7日之内解决),否则为用户提供维修备用摩托车直到故障排除为止。
2.2.10 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
三、履约保证金
3.1乙方依据本协议第2.2.10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进入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有违背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形部分或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3 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2.2.10条约定数额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的,取消乙方进入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