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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签订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协议的通知

  2.1.1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按照相关文件对乙方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1.2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在相关文件、网站、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布乙方摩托车下乡产品的型号、授权经销商等相关信息。
  2.1.3 甲方与摩托车下乡有关的活动或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1.4 甲方及其授权人不得泄露或者滥用乙方上报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料。
  2.1.5 甲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及时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有权依法组织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2.2 乙方承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2.2.3 乙方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实施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人对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的检查及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2.2.4 乙方承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型及参数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使用次等材料、简化工艺等措施降低成本。
  2.2.5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规定式样(具体式样另行发布)向经销商发放统一的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
  2.2.6 乙方承诺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搞恶性竞争。
  2.2.7 乙方承诺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由本企业的授权经销商(包括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直接授权经销商名单详见附件2)销售,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不享受补贴政策。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直接授权经销商如有增减,乙方必须及时将有关名单报送甲方备案,甲方应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经公示后新增的直接授权经销商和由直接授权经销商逐级授权的经销商方可销售汽车下乡产品。
  2.2.8 乙方要加强对本企业授权经销商的管理,并承诺授权经销商均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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