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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签订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协议的通知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七、生效条件
  7.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协议的所有附件与协议正文均有同等效力。

  八、有效期
  8.1 本协议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甲方签字(盖章):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汽车下乡产品型号(略)
  2.乙方授权经销商名录(略)

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
生产企业协议书




  2009年3月·北京




  甲方: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乙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要求,甲乙双方现就摩托车下乡工作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及型号
  1.1 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乙方生产、销售符合摩托车下乡补贴要求的产品(以下简称“摩托车下乡产品”),具体产品型号见协议附件1。
  1.2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如果乙方有新的摩托车下乡产品研发上市,并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其产品型号自动增入协议附件1,受本协议约束。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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