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诺授权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下乡产品时,在车辆上加贴统一的标识,并为农民复印一份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需要在销售网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2.2.9 承诺在授权销售网点自身或者附近有相应售后服务的网点并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时明确告知,确保为汽车下乡产品提供优质售后维修服务。
2.2.10 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
三、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依据本协议第2.2.10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3.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有违背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形部分或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3 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2.2.10条约定数额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的,取消乙方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3.4 如乙方未有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四、违约责任
4.1 对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乙方予以处理:
(1)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2)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3)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产品;
(4)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5)取消乙方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6)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五、不可抗力
5.1 一方对于自然灾害或其它法定不可抗力且非因该方过失所致的迟延履行不负责任。如有上述迟延原因,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即采取所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因不可抗力或任何甲方违约事由致乙方迟延或不能履行其义务者,乙方不承担违约及给付违约金等责任。
六、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