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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签订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协议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1:汽车下乡生产企业协议0331
  附件2: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协议0331
  附件3:汽车协议附件(略)
  附件4:摩托车协议附件(略)

汽车下乡推广工作
生产企业协议书




  2009年3月·北京




  甲方: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乙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要求,甲乙双方现就汽车下乡工作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及型号
  1.1 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乙方生产、销售符合汽车下乡补贴要求的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下乡产品”),具体产品型号见协议附件1。
  1.2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如果乙方有新的汽车下乡产品研发上市,并列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其产品型号自动增入协议附件1,受本协议约束。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按照相关文件对乙方汽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1.2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在相关文件、网站、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布乙方汽车下乡产品的型号、授权经销商等相关信息。
  2.1.3 甲方与汽车下乡有关的活动或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1.4 甲方及其授权人不得泄露或者滥用乙方上报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料。
  2.1.5 甲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及时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有权依法组织汽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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