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按照“先停止收费,后偿还债务”的方式进行。各地可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也可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期分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对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仍按现行政策,在批准收费限期内由企业继续经营。
--依法推进。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依法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的相关政策,抓紧修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东部地区已从2004年11月起停止发展二级收费公路;中部地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新的二级收费公路项目;西部地区的省(区、市)如决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从决定取消之日起,同步停止审批新的二级收费公路项目。
(二)从2009年起到2012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使全国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里程和收费站点总量减少约60%。西部地区是否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三、工作措施与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引导。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意向,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确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作为全国的试点。试点省(区、市)经核定后宣布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其他地区也可分期分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试点工作,探索撤销站点、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等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二)锁定债务余额。由各省(区、市)审计厅(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本省(区、市)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全面进行审计、核实,锁定债务余额和里程,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审计报告。试点省(区、市)审计工作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其他省(区、市)原则上在2009年内完成。中央有关部门将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核查。
(三)制定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与要求,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取消收费的时限,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