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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清明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做好祭扫监测。

  为及时掌握清明节期间群众开展祭扫活动情况,把握祭扫活动特点,各地要按照民政部《2009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见附件1)的要求,科学设立观察点,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有效。观察点一般选在骨灰安放(葬)或遗体安葬设施完备、群众开展祭扫活动较为集中的殡葬服务场所,并能够配备必要观察设备和专职观察人员,具备信息报送条件。观察点务必于3月28日、29日,4月4日、5日、6日下午16点前向民政部清明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9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见附表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应主动向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清明节工作措施、祭扫动态和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措施,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做好群众祭扫活动的准备工作,并重点加强节日期间祭扫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服务质量、殡葬用品销售情况抽查,及时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维护群众殡葬权益。

  附件:1. 2009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2. 2009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

  附件1:
  2009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设置  区

数量  域

  (个)

省份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其他地级城市

县及县级市

乡级(农村公益性墓地)

北京

1

3

 

1

天津

1

3

 

1

河北

1

4

1

1

山西

1

2

1

 

内蒙古

1

2

 

 

辽宁

2

4

1

1

吉林

1

2

1

 

黑龙江

1

2

1

 

上海

1

4

 

1

江苏

1

4

2

1

浙江

2

5

2

 

安徽

1

4

1

1

福建

2

4

2

 

江西

1

3

1

 

山东

2

4

2

1

河南

1

3

1

 

湖北

1

4

1

1

湖南

1

3

1

 

广东

2

5

2

1

广西

1

2

 

 

海南

1

1

 

 

重庆

1

3

 

 

四川

1

3

 

 

贵州

1

2

 

 

云南

1

2

 

 

陕西

1

3

 

 

甘肃

1

1

 

 

青海

1

1

 

 

宁夏

1

1

 

 

新疆

1

1

 

 

总计

35

85

20

1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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