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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清明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21日-4月10日)

  1.各地全力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

  2.民政部网站设立清明节祭扫专栏,实时发布清明节工作信息和各地祭扫信息,介绍各地群众祭扫活动先进经验和做法,为群众祭扫提供便利服务。

  3.3月28日开始,启动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4.收集汇总清明节工作资讯,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3月28日、29日,4月4日、5日、6日各观察点按要求上报群众祭扫情况日报。

  5.4月4日、5日、6日连续三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群众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11日-4月20日)

  1.各地及时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将工作总结于4月15日之前报民政部。

  2.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工作总结。

  3.对表现突出的观察点、观察员、信息报送单位和有关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任务重的地区,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清明节工作指挥协调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全力以赴保障清明节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安全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结合以往清明节工作经验,提早对清明节安全保障工作进行部署,制定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应急管理预案,联合相关部门对群众祭扫活动范围、聚集规模、时间路线等进行科学评估和合理安排,建立健全群众祭扫监测、预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本单位清明节应急预案和祭扫接待方案,强化工作职责和各项措施,消除祭扫场所及周边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有序。

  (三)提供优质服务。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增设便民服务设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设计一些休闲郊游的分流方案,为群众祭扫活动提供便捷、温馨、周到的服务。同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对服务项目收费和商品价格要明码标价,不得借节日期间抬高价格。

  (四)深入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互动,主动协调宣传报道,利用清明节群众集中开展祭扫活动的有利时机,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素材,宣传清明文化,宣传缅怀英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措施,宣传殡葬事业的社会责任,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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