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行恢复的优先顺序。
3.与内部各部门及外部相关各方(尤其是监管机构、客户和媒体等)的沟通安排。
(二)更新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流程及相关联系信息。
(三)验证受中断影响的信息完整性的步骤。
(四)当商业银行的业务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对本条(一)到(三)进行审核并升级。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年度应急演练结果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八章 外包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应合理谨慎监督外包职能的履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实施重要外包(如数据中心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应格外谨慎,在准备实施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签署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变更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其中包括:
(一)分析外包是否适合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报告路线、业务战略、总体风险控制,是否满足商业银行履行对外包服务商的监督义务。
(二)考虑外包协议是否允许商业银行监测和控制与外包相关的操作风险。
(三)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稳定性和专业经验,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查其设施和能力是否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考虑外包协议变更前后实施的平稳过渡(包括终止合同可能发生的情况)。
(五)关注可能存在的集中风险,如多家商业银行共用同一外包服务商带来的潜在业务连续性风险。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包服务商的报告要求和谈判必要条件。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能执行足够的监督。
(三)通过界定信息所有权、签署保密协议和采取技术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和其他信息。
(四)担保和损失赔偿是否充足。
(五)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制度和流程的意愿及相关措施。
(六)外包服务商提供的业务连续性保障水平,以及提供相关专属资源的承诺。
(七)第三方供应商出现问题时,保证软件持续可用的相关措施。
(八)变更外包协议的流程,以及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选择变更或终止外包协议的条件,例如:
1.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
2.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的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外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不充分,造成商业银行不能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双方关系管理,以及起草服务水平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出定性和定量的绩效指标,评估外包服务商为商业银行及其相关客户提供服务的充分性。
(二)通过服务水平报告、定期自我评估、内部或外部独立审计进行绩效考核。
(三)针对绩效不达标的情况调整流程,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相关外包管理工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