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的通知
(银监发[2009]1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