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开发和经营交易所上市的LOF、ETF;
(5) 开发和经营指数期货、指数期权、指数备兑权证;
(6) 开发和经营本所许可的其他指数产品。
第十二条 指数开发机构在获得指数开发许可证后,应当与本所或信息代理机构签订指数开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布获得指数开发许可证的指数开发机构及其指数编制和使用的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 指数开发机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按照指数开发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不得将本所证券交易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发本所证券交易信息;
(二) 不得以任何方式共享、出租或转让指数开发许可证;
(三) 对客户使用指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将指数用于规定外的其他用途,并及时发现、制止和向本所或本所信息代理机构报告其客户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
(四) 配合本所或信息代理机构对使用本所行情信息进行指数开发和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 指数开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所努力维护本所行情和指数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不保证因任何原因可能导致的指数及相关信息中断、遗漏或者错误等情况。
对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未经本所或信息代理机构许可,擅自使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开发指数,或者利用本所指数、合作指数或授权指数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本所或信息代理机构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公开澄清或道歉。对本所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影响的,本所或信息代理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