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所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所指数体系规划、指数编制方法和指数运作规则等方面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二章 指数信息发布
第六条 本所应当及时向市场发布本所指数的基本资料和指数行情。
基本资料包括指数代码、指数名称、基日和基点等信息。
指数行情包括开盘指数、最高指数、最低指数、最新指数等信息。
第七条 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布本所指数的编制方法、指数样本股等相关信息,包括指数计算方法、样本股选取标准与调整周期,以及样本股权重计算方法与调整周期等内容。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本所指数编制方法。
本所指数样本股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前向市场公布,包括调入调出样本股名单及调整时间。
第八条 合作指数和授权指数的指数开发机构也应当向市场公布指数编制方法、样本股等信息。
第三章 指数编制和使用
第九条 以下机构可以根据本细则,向本所或信息代理机构申请指数开发许可证,经本所或信息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成为指数开发机构,进行相关指数编制和使用业务:
(一)专业指数编制机构
(二)证券公司
(三)基金管理公司
(四)研究机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具备指数开发能力的机构
第十条 指数开发机构应当按照指数开发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指数编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指数编制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编制指数:是指利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开发和计算指数,以供自行使用、内部研究,或通过传播机构对外发布。
(二)开发指数产品:是指利用以本所证券交易信息编制的指数,供自行或客户用作以下用途:
(1) 作为投资业务评估标准;
(2) 开发和经营理财产品;
(3) 开发和经营非交易所上市的指数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