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立、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变更后相关机构的名称、职能、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职数等。
第三章 人员编制
第十条 局机关司局公务员编制按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批复执行。直属事业单位编制数按中央编办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录用和配备人员,不得突破。调录人员时应注意优化本单位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般不得挤占或者挪用,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的,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提出调整意见,报局党组批准。需要报中央编办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领导职数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司局级领导职数按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批复核定。
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按如下原则设置:
(一) 编制数在30人以下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名,其中,编制人数较少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可缩减至2名;
(二) 编制数在30人及以上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4名,其中,编制人数特别多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可增加至5名。
第十四条 设立党委(党组)且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按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机关党工委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委(党组)领导职数1名。党政领导正职一肩挑的应当配备专职党委(党组)副书记。纪委书记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一般不设专职。
第十五条 重点林业工程管理办公室、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总站和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可设置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职数1名。
第十六条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分党组设纪检组长职数1名。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下属的各研究所(实验中心)司局级领导职数均为2名。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 编制为3人的,领导职数为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