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林发[2005]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科学的机构体系和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服务林业中心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监督。
  第三条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司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配置合理、精简高效。
  第五条 局机关司局机构按国务院和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置。直属事业单位按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置。严格控制新组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成立新单位的,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局党组批准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第六条 局机关司局和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等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立的总数,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总数范围内,经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级内设机构应当综合设置,行政管理、后勤等非业务性机构应精简。每个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 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可能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延续性。
  第九条 申请设立、调整处级内设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设立、调整的申请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