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股30%以上股东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如适用);
(3)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情况;
(4)按照本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应披露的报告期重大合同情况;
(5)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应披露的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等活动情况。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六)本次季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1”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更新);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季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对于确实需要派专人送达的公司,应当同时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需要披露的相关文件。
十三、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