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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9〕第1号)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经2008年12月16日第3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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