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卫生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通知
(卫办发〔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团委,部直属各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
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的要求,卫生部、团中央决定于2008年12月下旬至2009年1月底,开展评选表彰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2007年以前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都视为2007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今后不再重新考核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
(一)评选范围。
卫生系统开展“号、手”争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集体、优秀青年。
(二)评选条件。
1.青年文明号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至少有1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各项规范、标准,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医疗、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没有发生较大工作差错。
(4)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优质服务,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青年中涌现出一定数量的各级青年岗位能手。
(5)所在单位团组织机构健全,重视发挥团员、青年的作用。能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可操作性的创建载体。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的肯定,并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