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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禅城检验站等3个检验机构认可和使用对外名称的批复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禅城检验站等3个检验机构认可和使用对外名称的批复
(国渔检(体)〔2008〕41号)


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报送的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禅城检验站等3家机构认可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同意给予你省佛山市禅城区、汕头市潮南区和广州市南沙区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请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

  根据农业部《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使用对外名称的通知》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同意以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禅城检验站”、“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潮南检验站”和“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南沙检验站”对外名称,检验业务印章和检验签证章由你局统一制发,印模报我局备案。上述机构使用对外名称后,原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请将对外名称报当地编委备案。

  附件: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一、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南沙检验站

  机构名称: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南沙检验站

  机构代码:4401150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24m 以下的海上小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船长12m 以上内河渔业船舶和12m 以下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统计上报;

  4、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潮南检验站

  机构名称: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潮南检验站

  机构代码:4405140

  检验业务范围:

  1、 负责辖区内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海上小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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