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部属单位各类公司企业不准以
公安部名义从事经营和广告宣传活动的通知
(1993年10月16日)
部属各局级单位: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不断发现部属单位所办的个别公司、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挂靠单位以公安部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在招牌上的公司企业名称前冠以“公安部”字样。个别公司、企业人员对外自称公安部干部,有的还身着警服,或在私人名片上印制“公安部某公司”字样和使用警徽标志,甚至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被抓获后,还自称公安部干部或公安部某公司人员,试图逃避处理。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国家关于公司企业合法经营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安部的声誉,在各地公安机关和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部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公司和部属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兴办的各类公司、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挂靠单位,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经营活动和广告宣传中,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核定的法定名称,不准以公安部名义进行活动。不准在印制的工作证、其他各种标牌、礼品、信笺、广告宣传品等物品上的公司名称前冠“公安部”字样和使用警徽标志。所属人员不准以公安部干部、职工身份活动,不得在私人名片上出现“公安部”字样和警徽标志。
二、部机关后勤、老干部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为改善干警生活、安置子女就业兴办的公司、企业(如劳动服务公司、生产基地等),其职能、人员、财务、名称等与机关脱钩,不得以公安部机关名义对外活动;其经营人员不具有公安部干部身份,对外不准自称为公安部干部。
三、部属单位各类公司、企业经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严禁从事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的公务活动,不准以公安部的名义威胁、阻拦、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本通知请有关局级单位转发至所属公司、企业及其子公司、联营、挂靠单位遵照执行,存在这类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如再发现以公安部或公安部干部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和广告宣传的,除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