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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决定

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的决定
 (1993年9月25日)



  据对前一阶段公安机关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发现有少数地方存在下列十六项收费项目,其中有的是基层公安机关巧立名目自定的,有的虽经批准,但均属于乱收费项目,公安部决定一律予以取消。
  一、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充婴收养入户费;
  四、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五、寻人查询费;
  六、交通安全宣传费;
  七、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八、交通协勤费;
  九、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十、有关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行为和收费;
  十一、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十二、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十三、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十四、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十五、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十六、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凡有上述乱收费项目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继续这样做的,一经发现,坚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警纪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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