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车辆运载超限物品审批程序的批复
(1993年1月14日)
四川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办理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准运手续程序的请示》(公厅交发(1992)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其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情况,本着方便运输、保障安全的原则作出规定,并公告周知。
二、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始发、途径、到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审批;但相邻县(市)之间的运输,可以由双方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